作者: 张志霞
标签:迈伟观点
时间:2025-10-30
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分歧
离婚诉讼涉及第三人财产时,法院通常采取“另案处理”方式,以保障程序公正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否只要涉及到第三人,如夫妻共同债权问题,就可以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呢?
一、实践裁判分歧观点
实践中,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因夫妻共同债权涉及到离婚诉讼的案外人,在案外人未作为也无法作为离婚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出于保障程序公正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离婚诉讼程序不宜对债权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主张夫妻共同债权的一方可另案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属于离婚诉讼审理范围,不予审理或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限制了夫妻共同债权的内部处理方式(如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权且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判决可确认该债权归属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再者,离婚判决不约束第三方债务人,不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另案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问题也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及判决的执行。
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夫妻共同债权问题时,法院不应简单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不予处理,而应审查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能否在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理由如下:
1、离婚诉讼应当对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理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二条1规定,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婚内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2、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效力仅约束夫妻双方
通常离婚诉讼判决会仅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以及双方对共同债权的分割比例或方式作出确认,属于债权确认,并不涉及第三人债务给付问题,故不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其次,离婚判决的裁判效力仅约束离婚诉讼双方,即使第三方债务人无法作为第三人参与离婚诉讼或对夫妻共同债权提出异议,其仍有机会在后续的债权给付之诉中进行抗辩。
二、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权的审查要素
通过司法案例得知,对夫妻共同债权的审查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共同债权的证据链
通过审查借贷合同、借款交付或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进而判断债权的形成时间、关联性等。
2、债权金额的合理性
通过审查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收入水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或支出水平判断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3、夫妻双方以及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权的态度
通过审查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债务人是否认可夫妻共同债权进行综合判断。
三、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方式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审查如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债权协商一致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则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该债权或判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份额)3,但对于未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对于一方主张对方一次性向其支付该债权对应份额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4。
2、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一方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且对方否认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因债权关系的认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未有案外人确认该债权关系真实性及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核查该事是否存在,故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并分割的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5。
4、另有部分法院认为,起诉时夫妻共同债权尚未实现的,离婚诉讼中将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实现债权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裁判方式主要还是取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证据是否充足。
【责任编辑: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志霞】
参考资料:
1.四十二条:婚前一方享有的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并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离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内财产。
2.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2024)京0111民初17618号 夏某2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京01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夫妻共同债权6000元,由王某2和夏某2各享有3000元;五、向夏某1、王某1的借款5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某2、夏某2各归还25000元......”王某2不服该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内容,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京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2民终624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某与乙某于200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丙某。2017年6月28日,法院就乙某诉甲某离婚纠纷作出(2017)京011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乙某与甲某离婚;二、子丙某由乙某抚养,甲某自二〇一七年六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四千元直至丙某十八周岁止;三、债务人为某公司的夫妻共同债权一百二十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元五角由乙某与甲某每人享有二分之一;四、夫妻共同债务欠范某、朱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二十九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九角、欠李某借款六十万元、欠白某借款二万元、欠丁某借款七万元、欠宋某借款五万元由乙某与甲某每人负担二分之一。
(2022)京0101民初3166号 判决确认事实:甲某与乙某原为夫妻关系,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马某曾向甲某夫妻借款,马某在甲某与乙某离婚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借款事实。判决书认定“三、对于案外人马某的夫妻共同债权130000元由甲某与乙某共同享有......”甲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936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3257号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7460号 本院认为:五、夫妻共同债权:蒋某于2016年2月24日转给案外人姜某16万元,蒋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债权,同意先行向苏某支付8万元,之后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苏某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蒋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李某转账20万元,蒋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债权,同意先行向苏某支付10万元,之后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苏某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4.(2015)丰民初字第03683号 本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权,黄x自述共有夫妻共同债权38000元,其中24000元在出借时田x不清楚,未征得田x同意,结合本案实际,本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债权归黄x所有,黄x给付田x相应钱款。关于田x主张的债权16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5.(2015)通民初字第12247号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田×所主张的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大地村的拆迁安置利益,因涉及案外人,本案无法一并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原告商×所称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田×并不认可,商×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债权债务本身涉及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