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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差异解码与裁决风向标

作者: 张志霞

标签:迈伟观点

时间:2025-10-30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差异解码与裁决风向标

商事仲裁因保密性高、效率快、专业性强等特点,成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与民事诉讼的差异究竟如何?这些差异又将如何影响仲裁裁决的最终走向?本文将从程序规则对比切入,解析影响仲裁结果的核心变量。

一、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十五大核心差异

1. 权力来源差异(本质区别)

仲裁:基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属约定管辖范畴(《仲裁法》第4条、第16条)。

诉讼:基于国家司法权,属法定管辖范畴。当事人无需事先约定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3条)。

2. 机构性质差异

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如贸仲、北仲),其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授权。

人民法院: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

3. 管辖差异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仲裁机构。

诉讼:合同纠纷可选择的管辖地必须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为前提,同时受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

4. 程序灵活性差异

仲裁: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适用的规则,如仲裁语言、适用的准据法、开庭形式等,具有较高灵活性(《仲裁法》第39、第40条)。

诉讼:程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有限。

5. 审理方式及公开性差异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法》第40条)。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6. 审判人员的产生方式差异

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人员的选择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仲裁员的选定依据仲裁规则。

诉讼:合议庭的组成由法院审判庭安排,当事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7. 审判人员的披露义务差异

仲裁:通常要求仲裁员就可能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事宜承担事先主动披露义务。如贸仲规则第三十一条(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形。(三)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庭组成人员。

诉讼:法官无主动披露义务。

8. 审判人员的回避事由差异

仲裁:除法定回避情形外,还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员同意回避的情形。如贸仲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诉讼:与仲裁的法定回避事由基本一致,但只有在符合法定回避情形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9. 庭审模式差异

仲裁:仲裁委及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基于当事人的选任,相互之间存在信任的基础,故庭审程序更加体现平等、尊重和相互信任的精神。

诉讼:相对而言更加严格,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起主导作用,对于庭审进程的掌控及当事人各阶段的发言把控较为严格。

10. 审限及终局性差异

仲裁:审限以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准,如贸仲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三个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

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三个月。

11. 救济方式差异

仲裁: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上诉、申请再审。

12. 第三人问题差异

仲裁:在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且各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第三人无权参与仲裁。

诉讼:第三人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9条)。

13. 裁判原则差异

仲裁:更强调裁决的公平合理、衡平性。

诉讼:更强调裁判的社会效应。

14. 域外执行效力差异

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诉讼: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需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

15. 成本差异

仲裁:各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需要根据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计算,仲裁费包含机构费用及仲裁员费用。单个案件的收费标准,仲裁机构相对更高(如标的100万元财产案件,仲裁费约3.4万元,诉讼费约1.3万元),但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则有可能需要交纳两审的诉讼费,因此争议金额越大,仲裁费用相对更低。

诉讼:诉讼费用的收取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标准统一。

上述差异不仅决定了商事仲裁的程序优势,也埋下了裁决结果不确定性的伏笔。当企业选择仲裁时,“什么影响裁决走向”成为关键命题。下文将聚焦仲裁庭的“黑匣子”,解析影响裁决走向的九大密钥。

二、影响裁决走向的九大要素

(一)仲裁前

1. 精准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的提出应以精准识别请求权基础为前提,以确保各项仲裁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基于债权请求权,仲裁请求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增资款,也可以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等。

2. 各项仲裁请求亦应按法律逻辑排序

如某投资协议纠纷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退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赔偿损失等。因退还投资本金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申请人未将合同解除作为单独的一项仲裁请求提出来的情况下,其退还投资本金的仲裁请求将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无法被仲裁庭支持。实践中,贸仲对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会收取仲裁费。

3. 熟悉仲裁规则,抢占程序先机

(1)选择仲裁员

不同机构的仲裁规则差异较大,如同样是仲裁员选定或指定,北仲规则是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是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逾期则会失去选择己方仲裁员的机会。

(2)申请仲裁员回避

如北仲规则: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不再开庭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0日内提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除法定回避事由外,增加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者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以此为由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4. 立案同时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在立案时同步提交为最佳时机,如代理某公司混凝土采购合同仲裁案中,成功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前完成财产保全,为客户执行回款加保险。

(二)仲裁中

5. 仲裁员背景调查:主导程序与心证形成

首席仲裁员的倾向:裁决书通常由首席主导起草,其法律理念(如演艺经纪合同解除从严或从宽)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边裁的选择:仲裁员可以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实践中仲裁员大多是大学教授、行业专家、律师等且多为兼职。针对技术类争议(如建设工程、金融衍生品)案件,行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更容易理解专业问题,所以在选择仲裁员前应通过仲裁员名册、公开网站或者过往裁决(如有)进行背景调查。

6. 证据提交:三阶战术

(1)初步证据:制造初步优势地位。商事仲裁员多为行业专家,举证要直击行业惯例。

(2)补充证据:根据争议焦点并结合庭审情况,精准打击对方漏洞。

(3)可视化展示:注重证据的视觉化呈现,复杂交易结构用时间轴图、资金流向图替代文字说明,用可视化突破专业壁垒。

7. 巧用“争议焦点清单”掌控节奏

庭前可准备“建议审理要点清单”或“争议焦点清单”引导仲裁庭要关注的部分。

如通过提前锁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争议焦点,引起仲裁庭关注或排除对方其他抗辩。

8. 说服仲裁庭的黄金法则

避免法庭辩论式对抗,采用“专家论证式”陈述。

细节制胜:根据仲裁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或引导仲裁庭归纳争议焦点。

9. 调解与和解:裁决外的“第二战场”

策略选择:在证据不利阶段主动提出调解,可能以“商业补偿”替代“全输全赢”。

仲裁调解书效力:和解协议经仲裁庭确认可转化为裁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本质上是“意思自治”与“公权干预”的体现,而仲裁裁决的走向,则如精密仪器般受仲裁条款、仲裁庭组成、客观证据等多重变量的牵动。对律师而言,需在仲裁条款预防性设计、程序把控、证据打磨、仲裁员选择等多维度构建策略,方能在一裁终局的战场上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控优势”。

责任编辑: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