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范晓娟
标签:典型案例
时间:2025-02-21
对赌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的认定分析
在私募股权投资回购退出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关于“‘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限的认定”问题,存在高度的行业共性。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实务指引,诉讼或仲裁呈现出差异较大的裁判尺度,投资人往往在相似而不同的案例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股权回购权的权利性质
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股权回购权的债权请求权与形成权定性之争。实践中,主流观点将股权回购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债权请求权。但如果将“股权回购权”直接定性为债权请求权,那么,“股权回购条款”将成为投资人与回购务人在合同签订时预设的一种附条件股权转让。然而,赌回购条件的成就,即对赌回购条件的触发本身,并不等同于投资人与回购对赌义务方之间必然产生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投资人有权选择直接请求义务方回购义务,进而要求支付回购款的权利,或者选择不请求义务方进行股权回购,即投资人有权选择进入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回购行权的实质前提条件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的商业判断与系统性决策。
从时间先后和对应行为形成的顺位阶梯来看,在投资人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时,先后发生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1.单方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
投资人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从而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法律行为中,当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单方选择与回购义务方产生新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而不需要回购义务人的同意,此时,该行为符合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改变相应法律关系的权利”。
2.请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款
在投资人单方明确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后,请求作为回购义务人的目标公司支付回购款则构成第二个法律行为。投资人基于股权转让的新法律关系,请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款,即向回购义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符合“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特征,同时,投资人应履行向相对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义务。
因此,基于股权回购权实际包括回购履行之意思表示、回购款付款请求先后两个法律行为,投资人选择行使股权回购即第一个法律行为构成形成权,而因此而产生的股权回购款给付请求权即第二个法律行为则构成债权请求权。
实践中,在触发或即将触发对赌回购条件时,投资人通常以单方发送回购通知函的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义务方。由于上述两个顺位法律行为在商事函件表述中往往杂糅其间,并未做出明确的区分,也是引发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回购法律性质不同判断的原因之一。
二、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
对股权回购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实质影响在于回购权行权期限的界定,进而关系到投资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如果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形成权,则受合理期间限制。在厘清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之后,探究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则易于形成对应的清晰定论。
由于存在的不同商事主体合同条款约定设置,司法裁决呈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也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回购权能否有效行使。依据上述,对于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具体分析可参见表1:
表1: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对应的行权期限
三、股权回购的权利基础回归
根据2023年之前各地司法审判结果统计,针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权利行使期限或者义务履行期限,法院一般会有三种情况的认定,分别是将股权回购权视为请求权、将股权回购权视为形成权,或认定义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投资人也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在投资人首次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中有关“‘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的答疑意见,进一步尝试解决如何认识投资方请求回购义务方回购股权的权利性质。对股权回购约定除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理解外,还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理解。较为特殊的一点在于: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上述答疑意见在实践中仍存在多种解读,并在争议双方中根据证据需求成为最新援引依据。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理解:一方面,解答本身是针对具体案件情形作出的个案回应,缺乏普遍适用性。在未约定回购期限的情况下,将“6个月”视为合理期限仅是基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裁量结果,而非通用法律规则。该认定更多依赖于案情的特殊性及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并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对“合理期限”的个案适用,还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商事外观主义的相关因素,如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回购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及其商业合理性、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合同订立目的等多重因素。针对股权回购条款的审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在权利行使期限的认定中寻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
【责任编辑: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外部顾问 范晓娟】